第一章   总则


第一条 机构名称: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信息通信服务工作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服工委”)。

第二条 服工委是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下设分支机构,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服务监督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,由信息通信行业的企事业单位、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、新闻媒体等代表组成。
服工委遵守《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章程》。

第三条 工作宗旨:以服务、协调、自律和维权为基本职能,发挥桥梁纽带和服务平台作用,为会员、行业、政府和社会服务;及时了解和反馈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理诉求,积极维护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;促进企业提升服务质量,维护用户合法权益,助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。

第四条 服工委办公地点设在北京。


第二章  业务范围



第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信息通信发展的政策和要求,结合行业发展实际,并针对信息通信服务面临的热点、难点问题,探索信息通信服务工作的新经验、新思路和新途径,为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提供建议和参考。广泛听取企业意见,了解行业需求,向标准管理部门提出行业服务标准起草建议,并积极参与标准的起草、制订等相关工作。研究制订信息通信行业团体服务标准,并组织宣贯和实施。

第六条 承担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委托购买服务,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授权,承担信息通信行业相关服务咨询工作。包括业务咨询、行业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,以及专题报告、案例汇编、白皮书等文献的编撰和发布;承担专项研究和调查、评估等工作;组织信息通信服务发展论坛、研讨会等专题活动。

第七条 根据企业的需要,推进信息通信服务行业用户满意企业、服务标杆等活动的开展,组织开展服务交流和服务技能培训,组织开展信息通信行业的服务技能大赛等活动。

第八条 推动信息通信企业改善产品质量,提高服务水平,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积极引导和促进行业自律。根据政府授权,承担或参与信息通信服务质量的监督抽查等有关工作。

第九条  在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的指导下,积极协调与各相关专业委员会、各地通信企业协会的业务关系,联合开展信息通信服务工作,共同促进各领域、各地区信息通信服务质量的提升。

第十条 承担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和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委托的工作。

 

第三章  成员


第十一条 服工委成员由基础电信企业、互联网企业、行业研究机构、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、新闻媒体、行业专家以及其它相关专业委员会等的代表组成。服工委成员既是服工委的委员。

第十二条 加入条件
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支持信息通信行业发展,拥护《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章程》,承认服工委工作规则的单位和组织。

第十三条 加入程序
提交书面形式的申请,经服工委秘书处审核通过,报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备案,服工委颁发成员证书。

第十四条 成员的权利
(一)服工委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对服工委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三)获得服工委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服工委组织的国内、外活动的参加权;
(五)加入自愿,退出自由。

第十五条 成员应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服工委工作规则,执行服工委的决议;
(二)维护服工委的信誉和合法权益;
(三)宣传服工委的宗旨,积极参加服工委组织的各项工作;
(四)完成服工委委托的工作;
(五)积极献计献策。

第十六条 成员退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服工委,并交回成员证书。

 

第四章   组织机构与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
第十七条 成员代表大会
成员代表大会是服工委最高权利机构,每届任期为5年,其职权是:
审议服工委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;
推选服工委常务委员;
决定服工委的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八条 服工委领导机构是常务委员会,按民主程序选举产生。其中正、副职领导和正、副职秘书长的职数须报中国通信企业协会批准。主任委员、秘书长人选须报中国通信企业协会批准;副主任委员、副秘书长人选须报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备案。

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是成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领导服工委开展日常工作,主要职责是:
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制定和修改服工委的工作规则;
确定工作方针目标,工作计划和重要工作任务;
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,并报中国通信企业协会批准;
决定成员的吸收和除名;
决定下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;
决定副秘书长和下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罢免;
决定日常工作的重要事宜。

第二十条 服工委设主任委员一名,副主作委员若干名,服工委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开展工作。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,设秘书长一名,副秘书长若干,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。

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需经与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,召开时间由服工委秘书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,如有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信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三条 服工委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、秘书长任期为5年,可连选连任,但同一职位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任期,须经常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,报中国通信企业协会批准。

第二十四条 服工委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
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;
检查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代表服工委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领导服工委开展工作,制订服工委工作计划。

第二十五条 服工委设立常务副主任,其职责是:在主任领导下,组织服工委举办的重大活动,协助主任完成所分担的工作任务。

第二十六条 服工委秘书长工作职责:
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,处理日常事务;
组织完成服工委年度工作任务;
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;
提出下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,提交常务委员会决定;
提名副秘书长、下设机构主要负责人,提交常务委员会决定;
提名常务委员的更换、增补,提交常务委员会决定;
负责制定秘书处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;
负责秘书处的建设。

第五章 经费管理



第二十七条 服工委的经费来源:
(一)政府、企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的收入;
(二)政府资助、上级拨款、社会捐赠;
(三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四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二十八条 服工委的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规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成员中分配。
 
第二十九条 服工委建立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,保证帐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服工委经费管理工作接受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的监督。



第六章 终止程序



第三十条 服工委完成宗旨需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,需要解散的,由服工委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第三十一条 服工委终止动议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审查同意。

第三十二条 服工委终止前,须在中国通信企业协会指导下处理善后事宜。



第七章 附则



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依据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,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中国通信企业协会批准后生效执行。

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修改权在服工委常务委员会,修改后须获得与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。

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归属服工委常务委员会。